项目编号:PC-0101-25J6-FG0192
******有限公司
埃塞俄比亚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加强和扩大项目阿索萨-库尔穆克输变电项目LOT1A标段
电压互感器采购项目
询比采购文件

采 购 人:******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一月
中国·长春
目 录
项目编号:PC-0101-25J6-FG0192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以公开询比方式采购电压互感器,计划使用自有资金用于本次询比后所签订合同的支付,资金来源已落实。
1、项目概况:
埃塞俄比亚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加强和扩大项目,包含埃塞俄比亚多个变电站和输电线路的工作,旨通过加强输变电设施,提高电网稳定性,增强供电能力,并支持绿色能源发展,以确保长期可持续的能源供应。该项目包含设计,供货,土建施工,电气安装及试验调试工作。
目前实施第一标段埃塞俄比亚阿索萨-库尔穆克输变电项目,包含两个部分的工作:变电站部分(LOT1A),新建一个132/33/11kV库尔穆克变电站,在阿索萨变电站扩建一个132kV线路间隔,输电线路部分(LOT1B),新建一条84公里132kV阿索萨-库尔穆克输电线路。
2、采购范围:
本次采购范围
序号 | 物资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电压互感器 | 详见技术部分 | 批 | 1 |
|
以上报价为到达天津港或上海港的车板交货价、含13%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包装费、国内运输费、保险费、商检费等。
该系统设备的供货范围包含且不限于下列设备的:
⑴ 设计、制造、试验、包装、由制造厂至上海港(或天津港)的运输和保险、交货。
⑵ 组织和实施设计联络会及买方代表赴厂参加试验、检验和验收。
⑶ 负责制定试验程序,调试、性能考核、现场开箱检查、安装指导及质量监督、培训、参加现场试验、试运行和交接验收等服务。
3、采购数量:电压互感器一批,详见清单。
4、交货时间:项目部发正式排产通知后2个月。
5、交货地点:上海港及天津港及买方指定交货地点。
6、质量要求: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满足IEC 61869-2-2013要求。
7、质保期:设备运行验收完成后18个月。
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全部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压互感器生产制造企业,要求至少具备25年制造132kV或更高额定电压等级的电压互感器的经验,注册时间及经营范围需要满足要求,需要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2、供应商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3、供应商应具有同类产品的KEMA或STL证书或来自独立国际测试中心或国际互认测试报告,需要提交证书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4、制造商应在埃塞俄比亚供应过600台132kV或更高额定电压的电压互感器的生产制造销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不做要求),并附加相关证明文件,编制详细业绩列表,需要提交合同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5、制造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证书,需要提交ISO证书扫描件,证书过期或未提交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6、本次采购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并有意参加的供应商,请于2025年11月21日15:00 前(北京时间)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index,以下简称“集采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在线上传经办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公章的针对本采购项目获取采购文件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合并文件上传),并在审核通过后自行下载采购文件。
2、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免费。
1、(A)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下同)为 2025年11月24日15: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集采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1)本次采购将通过集采平台全程在线开展,电子响应文件的加密、提交、解密及签到(若采用集中解密方式请删除“、解密及签到”、第(4)条和第(5)条等流程须各供应商在线进行操作。供应商须提前办理数字证书用于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办理方式1)直接下载“中招互连”APP自助办理数字证书,客服电话:******08;方式2)请登陆******/caHandle.html联系客服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实体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在线递交响应文件,因操作流程失误造成的响应文件递交失败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后果。
(2)各供应商须登陆集采平台使用数字证书进行电子响应文件的编制、加密和在线投递。请各供应商充分考虑文件大小、网络速度的影响并预留充足的时间,逾期将无法提交。(电子响应文件的在线投递建议至少提前12小时完成)。
(3)各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登录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进行在线签到,在开启结束前未进行在线签到的供应商将无法进行后续询比流程。(为保证开启环节顺利完成,建议在电子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1小时前完成在线签到)。
(4)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各供应商须使用数字证书登陆集采平台投标管家客户端对响应文件进行在线解密。
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递交地点如有变动,采购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有限公司或或股份公司申报合格供应商资格(无审查费用),成为合格供应商后方能进行响应文件递交和开标。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合格供应商资格未能申报成功,造成响应文件无法递交和开标的,由供应商承担其全部后果。
4、合格供应商申报及集采平台使用问题可咨询平台客服,客服电话:4006-27-4006,具体联系方式请根据网站首页“联系我们”列表中查找相应客服经理电话。
本次询比采购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上发布。
采 购 人:******有限公司
地 址: 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3799号
邮 编: 130000
联 系 人(国际公司):冯茜 电话: 0431-******(8321)
联系人:冯茜
电话:******
邮箱号:******
************办公室(0431-******)提出投诉。
2025年11月14日
1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1.3 | 采购机构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1.4 | 采购项目名称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1.5 | 项目地点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来源已落实 |
1.3.1 | 采购范围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3.2 | 交货时间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3.3 | 交货地点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3.4 | 质量要求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4.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详见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 |
1.9 | 现场踏勘 | ?不组织 |
1.10 | 预备会 | ?不召开 |
2.2.1 | 供应商提出澄清的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21日15时00分前 |
2.2.2 | 采购人澄清答复的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21日15时00分前 |
2.3.1 | 对采购文件修改的截止时间 | 2025年11月24日15时00分前 |
3.2.3 | 报价要求 | 1、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交货地点为采购人国内指定港口交货地点(上海港或天津港)投标报价为车板报价。 2、本次投标若有优惠条件,需要在投标文件中体现。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与分项价格汇总表的合价应一致。 3、投标报价应报固定价格,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并不受市场成本或政策性上调等因素影响。 4、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采购人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的单价或合价内,并在合同执行中不予支付。 6、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分项报价或说明对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若投标人未同时修改各项目的分项报价或未说明各项目原报价的修改办法,采购人将按其投标总报价的修改比例,修改《投标报价表》中各项目的原报价。 7、投标人应按竞标文件中规定的报价表格式填报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报价汇总表。 8、投标货币 投标表格和投标报价表内的价格应以人民币填写,否则将被拒标。 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一票制,税率13%。 |
3.3.1 | 响应文件有效期 | 90天 |
3.4.1 | 响应保证金 | 1、形式: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
3.5.2 | 财务情况表 | 提供近3年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
3.5.3 | 业绩情况表 | 详见竞标公告 |
3.5.5 | 诉讼及仲裁情况 | 近3年,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3年。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封面盖单位章,投标文件内容按竞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并盖单位章。 |
响应文件纸质版份数 | 全流程:电子标书正本1份 | |
装订要求 | 1.投标文件按竞标文件“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装订,投标文件“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装订成一册或分册装订由投标人自行决定,不作统一要求。 2.若投标人将投标文件分成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在投标文件封面上增加“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 3.投标文件有多个包件且要求投标文件分包件装订时,投标文件封面增加相应包件号(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4.投标人同时投多个包件,资格审查资料可在某一包件中提供,其它包件中可不提供(仅适用于分包件竞标)。 | |
响应文件电子版 | 1、电子竞标响应文件、竞标响应文件电子版、纸质版需一致,若不一致以集采平台上传的电子竞标响应文件为准。 2、若需要纸质版,则跟纸质版一起提供U盘1个,包含:提供PDF版本1份,同时提供用WORD、EXCEL编辑的文件1份,图纸AUTOCAD格式。 |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 详见竞标公告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
4.2.2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5.1 | 开启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
6.3 | 评审方法 | 详见第三章 |
7.4.1 | 履约担保 |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格的10% |
10 | 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 | ?全流程□半流程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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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以下内容不得修改,若需明确或增加内容在供应商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或增加。
1.1.1根据股份公司管理制度,本项目已具备询比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询比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交货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4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
(1)资质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生产厂家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响应设备的业绩要求。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或标段中递交响应文件,否则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6)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为本采购项目的代建人;
(8)为本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9)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采购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近三年内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8)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询比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组织/不组织踏勘现场。
1.9.2组织踏勘现场
(1)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
(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3)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意外责任。
(4)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3不组织踏勘现场
供应商可自行对现场进行踏勘,现场踏勘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安全由供应商自己负责。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1.2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11.3响应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1.1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或询比采购邀请书);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及附件;
(5)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6)需求一览表;
(7)技术规范;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者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过集采平台(******)向采购人提出,要求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采购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天前在集采平台(******)公布。
2.2.3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采购人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采购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
2.3.2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修改距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不足5天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做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采购活动。
3.1.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 商务部分
(1)响应函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响应保证金
(4)资格审查资料
(5)报价表
(6)商务偏差表
(7)无行贿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8)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 技术部分
(1)技术偏差表
(2)交货计划表
(3)响应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4)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5)技术参数对比表(选择使用)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3.2.2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为准,修正总报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修改响应函中的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响应文件“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4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有效期为90天。
3.3.2在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采购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1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参加的,其响应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金额、担保形式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供应商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响应保证金的,评审小组将否决其响应文件。
3.4.3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5日内,向未成交的供应商和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响应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及其制造企业(适用于代理商参加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响应设备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产品取得证书”或“检验报告”应提供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试验、鉴定报告复印件。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产品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5.5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参与的,本章第3.5.1项至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1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递交备选方案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方案,否则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6.2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人所递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审小组认为成交人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6.3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供货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响应文件应按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要求进行编写。
3.7.2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交货期、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要求、采购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A)(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并加盖单位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响应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上加盖电子印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1(A)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响应文件,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有附表。
4.1.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2.1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2(A)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B)供应商通过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交易平台递交电子响应文件。
4.2.3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1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A)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A)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2(B)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B)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供应商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采购人在规定的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公开开启,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A)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
(1)宣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开启会开始,参加会议的代表将手机设置为静音。
(2)介绍到会领导和采购人代表;介绍本次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职务、姓名;
(3)介绍分标情况和参加询比的单位情况;
(4)采购人代表讲话;
(5)监督人员(或主持人)宣读工作纪律;
(6)主持开启:
A、请参加询比的派代表(至少2名)检查所有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若有异议请供应商授权代表现场提出。
B、开启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按响应文件递交的先后逆序进行开启,即按先到后开,后到先开的原则;
C、介绍开启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开启人、宣读人、记录人、监督人姓名;
D、进行开启:宣读人宣读供应商名称、响应文件纸质版正副本份数、响应保证金情况、交货地点、报价等内容。
E、宣读完毕,请供应商授权代表确认开启记录,有异议现场举手提出;无异议则打印开启记录表,由供应商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同时请采购人代表、宣读人及记录人签字确认。
(7)主持人介绍后续评审安排和发出澄清问题的计划时间和方式,提醒供应商代表保持通讯畅通。
(8)主持人宣布开启会议结束。
(B)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启:
(1)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响应文件进行解密,公布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响应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报价、交货期、交货地点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2)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启记录上签字确认
(3)开启结束。
供应商对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启现场提出来,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记录在案。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由采购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
6.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投标、评审以及其他与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评审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采购人根据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人按管理制度确定成交人。
根据定标结果,在中国电建阳光采购网(网址:******)上公示三天。公示期结束后,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7.3.1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人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
7.3.2成交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采购人和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人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重新询比:
(1)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3家的;
(2)经评审小组评审否决所有响应文件的。
重新询比后,供应商仍少于3家或者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所有响应文件被否决的。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供应商为2家时,经批准可以转为竞争性谈判。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响应供应商只有1家时,经批准可以转为单一来源谈判。
采购人不得泄露采购活动中相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以其它弄虚作假的方式递交响应文件或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采购活动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5日内向公告/邀请书中公布的纪检监督机构提出投诉。投诉采用书面形式,投诉内容包括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有关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请求及主张。投诉人是法人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人是自然人的由其本人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采购项目是否采用电子响应文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A)半流程:供应商按照本章节3.7的要求编制纸质版响应文件,并按照本章节4的要求进行密封、标识、递交、修改与撤回。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原件、纸质响应文件准时参加开启会议,现场开启并签字确认开启结果。
(B)全流程:供应商通过集采平台(******)办理数字证书、下载安装投标管家、CA证书插件等投标工具,远程在线编制、加密、上传响应文件,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响应文件解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
为规范股份公司采购工作,根据股份公司有关采购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二、评审原则
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三、评审组织及服务
1、为做好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小组和工作小组。
2、评审小组
2.1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评审小组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
2.3评审小组组建后报股份公司招标管理机构备案。
2.4评审工作由评审小组负责。
3、工作小组
3.1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在评审期间为评审小组服务。
3.2接受评审小组指派进行基础数据摘录汇总、对比等工作。
四、评审程序及内容
1、响应文件初步评审
1.1供应商资格审查---供应商的财务、技术、生产、业绩等方面是否满足供应商资格的全部要求。
1.2算术错误修正
1.2.1报价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按以下原则修正:
(1)报价清单中的单价乘数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符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
(2)若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符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项报价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总报价。
1.2.2评审小组按以上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1.3响应文件符合性审查---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行详细评审:
(1)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资料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2)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响应保证金或者所提供的响应保证金有瑕疵不被采购人所接受的;
(3)响应文件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盖章和签署的;
(4)经澄清,对报价的算术错误不接受修正的;
(5)报价低于成本或高于采购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6)对采购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偏差的;
(7)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的;
(8)响应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
(9)主要性能指标(仅限于打“*”的)达不到采购文件要求的;
(10)纠正响应文件偏差或保留将会对竞争产生不公正影响的;
(11)总价经修正后累计偏差超过20%的;
(12)有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1.4供应商不能修正或撤销响应文件重大偏差。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有微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而该微小之处不构成重大偏差。
2、响应文件澄清
2.1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及报价水平等,评审小组认为需要供应商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成本价佐证、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提出澄清问题。
2.2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不得要求或提出对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澄清问题由评审小组组长确认后发出。
2.3供应商的答复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后按要求发送,不得对原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4评审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5评审小组的澄清问题和供应商的答复均以书面方式进行。
3、响应文件详细评审
3.1评审小组成员对通过初步评审的响应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对商务部分、技术部分独立打分,供应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得分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专家打分保留一位小数,专家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二位小数。
3.2评审价
3.2.1评审价仅作为计算报价得分依据。
3.2.2评审价计算公式
评审价=报价 算术错误修正 遗漏重复修正 功能缺失修正(若有)
3.2.3遗漏重复修正
审核报价组成内容是否有遗漏或重复计算。若有遗漏,遗漏部分按照其他报价组成中此部份价格的最高金额进行加价。若有重复计算,重复计算部分金额予以核减。
3.2.4功能缺失修正(若有)
根据响应文件的技术要求对响应文件进行检查,若功能缺失或非主要指标(指没有打“*”的)不达标,每一项增加报价的0.5%。
3.3评审、评分及排序
3.3.1评审内容及分值
根据报价、商务、技术三部分内容进行评审打分,满分为100分。其中报价部分满分为50分,商务部分满分为20分,技术部分满分为30分。
响应文件得分=报价部分得分 商务部分得分 技术部分得分
3.3.2报价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1)
按评审价计算报价得分,偏差及报价计算得分保留二位小数。
3.3.3商务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2)
按商务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3.3.4技术部分评审(细则详见表3)
按技术部分评分细则进行评审。
五、评审报告
1、评审小组根据评审情况和结果,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起草,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确认,评审专家如有保留意见可以在评审报告中阐明。
2、评审小组在评审报告中根据得分排序推荐前一至三名为成交候选人。得分相同时,报价低者优先。得分相同、报价相同时,以技术得分高者优者。
3、评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开启记录表
(2)初步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资格审查、算术错误检查、符合性审查、澄清问题及答复,若有否决的应对其情况和依据进行说明;
(3)详细评审过程和结果
包括评审价计算、报价部分评分计算,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评审打分,汇总排序;
(4)推荐成交候选人;
(5)成交候选人的优劣对比和存在问题。
表1:
报价部分评审细则(满分5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评审价 | 50 | 一、评审基准价确定: 1、以各响应人满足竞标要求的最低价为评审基准价。 得分: 2、评审价等于评审基准价的,得满分。 3、高于评审基准价的,每高于评审基准价1%扣1分; |
合计 | 50 |
| |
表2:
商务部分评审细则(满分2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响应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6 | 对响应文件的完整性和响应性进行评价,报价文件完整响应得满分,根据报价文件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进行评审,投标文件不完整的缺少一项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
二 | 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 | 6 | 对制造企业的生产能力及供应商2000年-至今设备销售业绩进行评价,同类产品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最优得满分。 |
三 | 财务状况 | 2 | 对供应商的近3年的财务状况(主要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四 | 商务部分偏差 | 2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商务部分优于采购文件得满分,商务部分无偏差得1分,存在负偏差得0分。 |
五 | 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2 | 根据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评价,投标材料中分项明细报价完整且合理得满分;未提供分项明细报价材料扣1分。 |
六 | ******银行信誉 | 2 | ******银行AAA级证书得满分,AA级证书得1分,其它情况不得分。 |
合计 | 20 |
| |
表3:
技术部分评审细则(满分30分)
序号 | 评审项目 | 分值 | 评分细则 |
一 | 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8 | 对性能、主要部件配置、性能参数、适配性进行综合评价,最优得满分。 |
二 | 供货计划 | 5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供货计划进行评价,供货计划细化明确清晰且满足供货要求得满分,满足供货要求但供货计划不明确得2分,不满足供货计划要求不得分。 |
三 | 质量保证承诺 | 2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质量保证承诺措施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四 | 型式试验报告 | 10 | 根据投标响应人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基于IEC标准的投标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进行评分,具有海外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得10分,具有国内第三方认证的得6分,无相关型式试验报告的不得分。 |
五 | 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 2 | 根据投标响应人的售后服务方案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进行评价,最优得满分。 |
六 | 技术部分偏差 | 3 | 根据横向比较综合评审,无偏差或高于招标要求得满分,存在一项负偏差扣0.5分,直至扣完为止。 |
合计 | 30 |
| |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响应函、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成交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成交的函件。
1.1.1.4 响应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响应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响应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响应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设备: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设备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设备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设备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设备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设备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设备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买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设备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服务,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设备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设备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设备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设备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次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天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1.5.1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设备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1.5.1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系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或)义务。
2.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成交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合同价款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付款方式可接受增加最晚支付时间节点)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合 同总价的10%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交货后一个月)及10%履约保函(有效期交货后六个月),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第二次付款:交货款为合同总价的 80%。每一批货物交货到达天津港(或上海港)指定地点后两个月内,卖方提交该批货物价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该批货物价80%的财务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3个月内,向卖方支付该批货物价的80%。
第三次付款: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最后一台设备合同质保期满,卖方提交该批设备合同价10%的财务收据,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3.3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得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住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设备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设备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俗成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设备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设备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7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设备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购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设备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设备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设备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卖方。
5.2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设备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设备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设备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设备应整套装运。该设备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设备预计启运7日前,将合同设备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装运合同设备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设备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设备启动后24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3.4 卖方在根据第5.3.3项进行通知时,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包装,则卖方应将超大和(或)超重的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尺寸通知买方;如果发运合同设备中包括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危险品的品名、性质、在运输、装卸、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注意事项和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等,也应一并通知买方。
5.4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现场车面上将合同设备交付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设备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设备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设备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7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7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开箱检验
6.1.1 合同设备交付后就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设备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3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同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5 如果卖方代表未能依约或按买方通知到场参加开箱检验,买方有权在卖方代表未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检验,并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对于该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视为卖方已接受,但卖方确有合理理由且事先与买方协商推迟开箱检验时间的除外。
6.1.6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则合同设备交付以后到开箱检验之前,应由买方负责按交货时外包装原样对合同设备进行妥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开箱检验时如果合同设备外包装与交货时一致,则开箱检验中发现的合同设备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卖方负责,卖方应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在开箱检验时合同设备外包装不是交货时的包装或虽是交货时的包装但与交货时不一致且出现很可能导致合同设备短缺或损坏的包装破损,则开箱检验中发现合同设备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买方能够证明是由于卖方原因或合同设备交付前非买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设备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设备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如由于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设备损坏,买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在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进行安装、调试的情况下出现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造成合同设备损坏的情况,卖方应承担责任。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考核
6.3.1 安装、调试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设备进行考核,以确定合同设备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考核中合同设备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设备中存在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3 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卖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如果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就合同的后续履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如合同中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合同设备的最低性能考核指标,且合同设备达到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视为合同设备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无权解除合同,且应接受合同设备,但卖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设备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各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设备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设备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验收
6.4.1 如合同设备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设备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12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设备交货后6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购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6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设备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6.4.1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设备验收证书。
6.4.4 在第6.4.2项和第6.4.3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设备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设备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设备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12个月。如对合同设备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12个月。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设备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6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设备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设备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设备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6.4.2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12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12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6.4.3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6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设备仍未进行考核或仍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6个月届满后7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8.4款和第8.5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14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质保期服务
9.1 卖方应为质保期服务配备充足的技术人员、工具和备件并保证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做出响应,如需卖方到合同设备现场,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到达,并在到达后7日内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重大故障除外)。如果卖方未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响应,则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解决相关问题或查找和解决合同设备的故障,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9.2 如卖方技术人员需到合同设备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则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设备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28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设备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设备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设备(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各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设备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设备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设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设备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来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8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设备(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设备价格的1.5%。
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设备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设备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的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10%。
15.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设备超过3个月;
(2)合同设备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3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它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14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6.3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17.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提起诉讼。
埃塞俄比亚***项目
[ ]设备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SHCL-[******有限公司字母或数字简称]-[国别三位英文简称]-[项目字母简称]-JD-[年份]-[编号XXX]

******有限公司
卖方:[XXX]公司
二零二X年XX月
中国·北京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SHCL-[******有限公司字母或数字简称]-[国别三位英文简称]-[项目字母简称]-JD-[年份]-[编号XXX]
******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17号院23号楼1205室 邮编:100036
电话:010-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
卖方:[卖方名称]
地址: 邮编:
电话:手机: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
******有限公司单位埃塞俄比亚国家调度中心NLDC项目
地址:XXX 邮编:
电话: 联系人:XXX 电子邮箱: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购买本合同所列设备用于[XXX]项目使用,卖方承诺提供符合双方约定质量标准的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设备供买方完成项目。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所列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技术服务事宜,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等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下列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的各组成部分在在叙述相同事项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
文字叙述与图纸不一致的以经买方审核并以书面确认过的图纸为准(如果图纸尚未通过买方审核确认则以双方已经共同签字确认的文字叙述为准);前后不一致的以时间后者为准。
二. 买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购买本合同规定的供货设备,卖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产品及相应的质量保证和技术服务。
三.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增值税金额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本价格为买方指定港口(天津港或上海港)交货价固定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保持不变。
四. 卖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规定的卖方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五. 买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支付条件和程序向卖方支付有关款项。
六. 本合同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后发生者为准。
(签字页,此页无正文)
买方: |
| 卖方: |
******有限公司 (盖章) |
| [公司全称及印章] |
注册地址: |
| 注册地址: |
电话: |
| 电话: |
开户行: |
| 开户行: |
账号: |
| 账号: |
|
| 行号: |
|
| 开户行地址:XX省(区、市)XX市(区、县)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海关代码: |
|
|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 |
合同签约地点:北京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商务条款
第三次付款: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最后一台设备合同质保期满,卖方提交该批设备合同价10%的财务收据,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XXX]。
主要设备规格(型号):[XXX]或详见《技术协议》。
数量:[XXX]台套。
项目委托实施单位采购计划号或招标编号:[必须填写]
第二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且满足主合同要求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第三条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要求按(依照)本合同技术协议。
第四条卖方详细的供货范围按本合同要求执行。卖方有义务供应买方为维护合同设备正常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如卖方欲停止生产或不能制造某些备品备件,卖方应提前通知买方,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选购相应备品备件留作备用,并且协助买方获取可用的替代品。在全部合同设备最终验收通过后5年内,卖方有义务随时以不超过本合同价格提供买方所需备品备件。
第五条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本合同要求执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免费提供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最新运行经验及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改进资料,提供这些资料不构成任何专利转让和技术转让。卖方应保证买方不承受由于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而产生侵权。若有任何侵权行为,卖方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买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设备顺利安装、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所必须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设备、技术服务(其中也包括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及技术资料(其中包括图纸、资料、说明书等)。
第七条合同供货范围
【此处请添加购买设备的详细描述】
……
……
……
……
……
……
主要设备清单:
编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品牌或原产地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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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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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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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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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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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本合同项下所有设备的设计、制造、试验、商检、出口包装、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现场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本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及时补上,如发生任何费用则由卖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其中,合同不含税总价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增值税金额为为人民币[XXX]元(大写)人民币[XXX]元整。该价款包括设计和制造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用、技术资料费用、知识产权、工厂试验费用、出口包装费用、出口商检费用(如需)、现场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费用、运输费用(至国内买方指定港口)、运输保险费、VERIFIED GROSS MASS(VGM)费用,还包括卖方应缴纳的(中国)国内各种税赋(如有)及合同其他地方明确指出费用。
第十条本价格为国内指定港口(天津港或上海港或……)指定交货地点的车板/车船交货价格,在合同执行期内固定不变。
第十一条上述费用的分项价格见合同附件一。
第十二条本合同使用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付款方式:
本合同双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支付价款:
(1) 汇票;
(2) 支票;
(3) 电汇;
(4) 银行承兑汇票;
(5) 其它:。
第十四条合同价款支付。
(1) 合同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请按需描述](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一次付款: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10%。本合同生效日期起30天内,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合 同总价的10%预付款保函(有效期交货后一个月)及10%履约保函(有效期交货后六个月),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财务收据,买方审核无误后30天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 在执行上述付款时,买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卖方后,按本合同条款的规定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
第十五条卖方应呈交下列付款单据:(可按需增加要求)
(1) 13%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
(2) 货款支付申请书。[参见《格式4-货款支付申请表》]
第十六条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附件二。
第十七条交货地点如下:
国内指定港口(天津港或上海港或…)指定集货地车板/船板交货
具体收货人由买方委托的货代书面通知卖方。
验货地点:[XXX]项目现场。
第十八条发货前卖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前2个月向买方提供预计每批货物名称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5天前,卖方应以邮件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各项内容通知买方或买方委托货运代理。
第十九条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附件二规定的交货时间为准。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买方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部套的完整性。买方验收合格并收货的日期即为卖方实际交货日期,此日期即本合同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
第二十条卖方货物发运负责人联系方式:[XXX]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第二十一条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15天,卖方应以邮件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托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及每件/箱货物的中英文装箱单、体积、重量;
(8)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2吨或尺寸超过3×3×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发货计划中遗漏的且供货所必需的货物,卖方应采取措施交货以满足安装进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并经双方确认)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业主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在损失发生的三个月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的港口,并且通知买方。补齐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的生产、制造、运输保险等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卖方应于每批发货前提交下列单据(每批次设备的发票金额除设备本身价格金额外,还应包含该批次设备的运输费用、试验的分摊费用、技术服务费用等其它相关费用)
(1) 该批设备相应金额的价格清单;
(2) 该批设备中英文对照的箱件清单、装箱清单(工厂发货前30天);
(3) 该批此详细的发运清单,该发运清单上必须写明本合同编号;
(4)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5) 该批设备的商检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单(如有,发货前10天);
(6) 危险品需发货前60天提供危险品证书及MSDS(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卖方应提前20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图纸及技术资料提交要求(以下为参考案例)
[卖方应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站设计安装所需的及业主要求的厂家中法文对照图纸以及中法文资料、技术文件。卖方提交的18套完整的随机图纸资料(包括U盘4份,格式为PDF格式),包括设备总装图、各部件的组装图、安装图、基础图、易损零部件图、现场拆卸组装或加工所需的图纸,随机图纸资料的项目不少于附件二技术协议要求的规定,图纸资料应满足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检修等。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和格式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确定。提供方式在图纸资料提供前,双方协商确定分发的数量及接收单位,具体分发寄送工作由卖方执行。]
第二十七条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邮件通知买方。
第二十八条技术资料及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第十章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起算时间。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是卖方原因造成的,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买方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天内(对急用者应在7天内),向买方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复制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九条保险
(1) 卖方应对合同设备在制造、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并以买方为受益人。
(2) 卖方应向买方同意的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出现索赔事件时,有义务协助买方向该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直至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3) 投保总额为合同设备总价的110%。
第三十条收货单位:具体收货人由买方委托的货代书面通知卖方。
第三十一条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有关的最新规定。按国家《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13384-92及相关包装标准和对外工程合同对包装的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尺寸分别按GB/T4892-1996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201-9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13757-92《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94《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16471-1996《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
合同设备、材料的运输包装应根据外贸运输海、陆运输方式多、装卸次数多、运输距离远和运输周期长的特点,合理设计、合理用料,保证设备、材料在国内外全程运输过程中装卸、堆码、储存方便安全。具有适合长途陆运和海运及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详细的包装与运输的标准和要求见合同附件四。
第三十二条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正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 发货唛头和运输标记(买方另行书面通知):
(2)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3) 箱号/件号,其中箱号编写为“号,其中箱号编写为“□-Bn-i/M”(“□”为卖方简称,“B”为不返回设备简称,“n”为批次,“i”为本批的第几箱,“M”为本批总箱数。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4) 毛重/净重(公斤);
(5) 体积(长×宽×高,以厘米表示)。
(6) 凡重量为2吨或超过2吨的货物,卖方应采用不褪色的颜料在包装箱外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重心、起吊位置,并根据需要标明“轻放”、“勿倒置”、“防雨”和“勿叠压”等中英文国际贸易运输中常用的符号和文字。
第三十三条包装要求:
(1) 木箱包装要求:胶合板厚18mm,外部需要铁皮包角(或铁条,根据情况)加固,纵向承重柱间距不得大于0.5m,下部支撑木方型式:二面或四面进叉,承载动载:1500kg、静载:2500kg。
(2) 花栏包装要求:下部支撑木方型式:二面或四面进叉:外部需要铁皮包角(或铁条)加固,纵向承重柱间距不得大于0.5m,承载动载:1500kg、静载:2500kg。
(3) 托盘包装要求:底部木板厚度:18mm,承载动载:1500kg、静载:2500kg 下部支撑木方型式:二面或四面进叉。
第三十四条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货标记。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及防撞损保护。
第三十五条每件包装箱内,应有中英文对照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中英文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并向买方提供电子装箱清单。所有资料需用防水塑料袋包装密封。
第三十六条合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应按所属设备分类包装,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备件在满足卖方要求的储存条件下,保证5年内有效(密封件、绝缘包扎材料除外)。
第三十七条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三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各种设备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最小的完善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在包装箱装钉前卖方必须完成有关的商检工作。如果有原木包装,原木包装部分必须经过熏蒸处理,并出具中英文对照的熏蒸报告,加盖熏蒸标识。
第四十条所有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包装箱必须使用免熏蒸材料或在包装箱属地办理有熏蒸证明,包装箱有熏蒸标记,否则在发运港口产生的熏蒸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第四十三条包装不合格、外包装箱没有唛头标识、清单的重量与货物实际重量相差10%以上,按1000元/件处罚,照片作为处罚依据。货物进仓后,经过磅若发现包装件的实际重量与卖方提供的清单重量或唛头重量相差±5%的,按500元/件处罚。单个包装箱体积不得低于1m3,箱件包装中的设备容积率必须大于75%,如有违反,买方有权做出相应处罚。罚款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对于特殊部件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四条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十章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并通知卖方。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其费用由卖方承担。
[请按需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四十五条卖方派驻服务现场的人员应满足现场服务的要求。买方应提前[2]个月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到场;若为现场应急的现场服务要求,买方应提前至少10天通知,卖方在得到通知后按照规定时间到场服务。
第四十六条买方根据机组设备的安装进度要求,通知卖方按合同规定派员到现场进行机组安装、调试、试运行的技术指导服务,并要求卖方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买方协助卖方为赴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必须的出国手续,办理护照和签证、工作证所需费用及产生的税赋由卖方承担。卖方人员在境外的各种税赋及保险费由卖方承担。卖方派遣的工程师/服务人员应遵守工程所在国、所在地的法律,服从买方的管理和制度约束。若因卖方工程师服务人员不服从买方管理造成的任何伤亡事故或损失、损害,应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产生的费用、损失等。卖方自费应为其工程师/服务人员购买合适的保险,所购保险的险种及金额应能覆盖其提供本合同下服务所面临的人身、财产等所有潜在风险。
第四十八条中国国内召开的设计联络会:国内设计联络会均在国内卖方所在地举行,由买方负责组织和召开,往来交通及住宿费用均由各自单位自行支付,由卖方负责会议的具体安排并承担召开设计联络会的费用。
在其他国家召开设计联络会:由买方负责组织和召开,往来交通、住宿及其他费用均由各自单位自行支付。
第四十九条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第五十条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需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效力一致。
第五十一条卖方如修改已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买方有权对技术服务方案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予充分的考虑,应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并及时书面确认。
第五十二条买方有权将卖方的设备设计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卖方所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与工程有关的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若买方进行图纸资料的买卖或另行按图纸资料组织相同货物的生产制造,则构成侵权,应负侵权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合同设备的安装阶段,对于涉及特殊工艺和设备关联的装配和调试,卖方应派遣合格和足够的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买方进行装配、调试,提供接口等技术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
第五十四条如果卖方的供货商需要参加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通过卖方取得买方同意,并作为卖方人员前往服务。
第五十五条对于卖方主要部件的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卖方应对供货商的一切有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视为其自身行为并对其负责????????????? 。
第五十六条对于买方选购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额外费用问题。这种技术配合不应影响本合同的其它条款????????????? 。
第五十七条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技术熟练、身体健康、适应当地工作。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接到买方书面人员更换通知21日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因不符合买方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第五十八条卖方派到现场的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业主国的法规和生活及宗教习惯,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的领导和调遣,对违反者买方有权遣送回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买方为卖方提供现场工作的便利????????????? 。
第五十九条买方向卖方提供和买方现场人员同等标准的当地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工作设施,提供当地交通和通讯条件????????????? 。
第六十条卖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买方提供本合同全部设备的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及附属资料供买方向主合同业主报批,标准遵循买方与其业主主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卖方如果采用主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对等或者更高标准替代,需要按主合同的技术协议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一并提交给主合同业主审批,审批认可后,方可替代。
第六十一条卖方设计制造计划
卖方应在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提供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进度计划,包括设计、图纸报批、模型试验、生产准备、排产,检验、运输等过程。卖方未取得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该部分部件,由此引起的延迟交货责任由卖方承担。
第六十二条质量保证计划
卖方在本合同签订一个月内提供详细的质量保证计划,并应满足技术协议中业主关于本合同的要求,卖方编制的质量保证计划在一联会时由双方再次确认。
第六十三条买方可在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的初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监造检验的标准应使用本合同所列的相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检验的义务,在监造检验中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卖方免费提供买方驻厂监造的工作餐、市内交通和办公设施,买方提供监造人员的相关保险。
第六十四条卖方应为买方或监造检验人员提供下列事项:
(1) 每一个月生产进度报告;
(2) 需买方参加检验的项目,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并提交见证试验大纲。
(3) 买方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或称不一致性报告)及合同规定的有关文件;对于检验记录,如代表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4) 向买方的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六十五条买方的监造检验应尽量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得影响工厂的正常的生产进度。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卖方工厂的试验可以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业主和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
(1) 业主和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代表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签字,卖方需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无论买方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卖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买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买方不知道的情况下卖方不得擅自处理。
(2) 买方认为必要时,将在设备制造和工厂试验期间到制造厂对合同范围内的设备、材料和工艺进行重复检查、检验和试验。经试验认定设备材料有缺陷,不符合规定时,卖方应予以修复或更换,并再次进行试验,否则买方可以拒收,重复试验费用由卖方负担。但如重复试验认定设备材料合格,额外的检查和试验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不论业主和买方人员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业主和买方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了监造与检验的报告,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质量应负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由卖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出厂时,应有卖方制造厂签发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文件。对于主要设备,还应附有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
第六十八条货物到达现场后,买方应提前15天通知卖方共同在现场开箱检查验货。如卖方未能出席,买方可单独开箱检查验货,卖方应视同认可。
第六十九条卖方接到买方对于设备的质量问题报告后应在一周内尽快确认并说明和提出解决方法,并在45天内或双方商定的时间内修理、换货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制造、修理和运费及保险费均应由卖方承担。如卖方对设备质量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如换货等仍达不到业主要求,买方有权寻求其它办法解决问题,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七十条卖方修理或换货的时间,以不影响电站建设进度为原则,但不迟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二个月,对于关键部件重新供应的时间,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十一条以上各项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第七十二条卖方应该完成各合同设备的部件在发运前的商检(若需)。如有卖方的原因造成了复检,其责任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请按需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设备由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双方应充分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设备尽快建成投产。
第七十四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的验收工作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合同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七十五条本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派人参加调试工作,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若需要卖方提供帮助解决的问题,卖方应尽力协助。
卖方派到现场的技术代表应承当相应的短期培训工作,使业主方面的有关人员掌握本合同设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现场试验由买方组织,卖方参加并负责指导、检查、监督。
第七十六条性能验收试验应在每台套合同设备运转稳定,在相应水头100%对应出力下连续运行72小时,在投入商业运行之前进行的30天考核运行完毕后,视其初步验收合格。
当每台套合同设备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所规定的各项性能保证值指标后,顺利通过业主或者业主的监理工程师认可则考核认为合格。买方应签署并由卖方会签的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按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办理。
第七十七条在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的条件下,如有个别微小缺陷系卖方责任的,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由卖方免费修理上述微小缺陷的条件下,买方可同意签署初步验收证书。
第七十八条如果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时达不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及有关标准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性能保证值时,则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澄清责任并由责任一方采取措施,并在第一次性能验收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验收试验。
第七十九条在第二次验收试验后,如仍有一项或多项指标未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性能保证值,双方应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澄清责任,经双方确认:
如属卖方原因,则应按本合同第十章执行。
如属非卖方原因,本合同设备应被认为通过性能验收,由买方代表签署并由卖方代表会签本合同性能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卖方仍有义务与买方一起采取措施,使合同设备性能达到保证值。
第八十条在合同设备稳定运行72小时和30天考核运行完毕后,如果非卖方原因造成的性能验收试验的延误超过2个月,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初步验收证书。
若由于非卖方原因,买方在收到单台机组最后一批部件后15个月仍未能对机组进行初步验收,则该台机组将视为初步验收合格。
每台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设备到达现场之日起36个月内,如因非卖方原因(不可抗力除外)该合同设备未能进行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期满后即视为通过最终验收,此后十五天内,应由买方签署并由卖方会签本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如发生上述情况,卖方仍将协助买方完成试运行和性能验收试验,合同外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八十一条不管合同设备性能验收进行一次或二次,买方将于初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4个月并完成索赔后十五天内按照第八十条规定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第八十二条按第八十条及第七十九条出具的初步验收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步验收证明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视为卖方对设备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设备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解除的证据。
第八十三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对由于卖方责任需要进行的检查、试验、再试验、修理或调换,在卖方提出请求时,买方应做好安排以便进行上述工作。卖方应负担相应的费用。
[请按需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第八十四条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每台合同设备实际投入使用之日起[XX]月,经检查合格签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该台最后一批的设备到工地之日起满[XX]月签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该质量保证期的具体内容按第九章和第十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五条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第八十六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造成工程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和修理。如需换货,卖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换货的一切费用,换货或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卖方责任之日起的2个月内,对于那些在2个月内不可能修理或调换的货物,可经买方特殊允许另行商定期限。卖方可委托买方在现场进行损坏设备的修理,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和赔偿。由于买方未按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及非卖方技术人员的原因所造成的设备损坏,由买方负责修理、更换,但卖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买方要求的紧急部件,卖方应安排最快的交货运输方式,所有费用均由买方负担,用以更换的新部件价格按合同中相同部件的单价计算,并且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将费用损失及工期延误降至最低。
第八十七条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满后,由买方出具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满最终验收证书交给卖方。条件是:在此期间卖方应完成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前提出的合同规定或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双方协商卖方应承担的索赔和赔偿。但卖方对非正常维修和误操作以及由于正常磨损造成的损坏不负责任。
第八十八条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的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第十四章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换货、赔款或委托买方安排大型修理。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卖方负担。
第八十九条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换货所延误的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第九十条由于卖方责任,如经第二次验收试验仍不能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和有关标准所规定的一项或多项保证指标时,由卖方设法尽快调整、修复、更换以达到《技术协议》的要求,并支付违约金。
第九十一条如合同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双方共同确认的系卖方责任的缺陷,则其质量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复后重新开始计算24个月。
第九十二条如果卖方预计不能按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卖方应提前[XX]日向买方通报,并采取加班加点、调整计划等有效措施,在最短时间内交货。同时,此类的通报、加班及调整等措施,并不免除卖方的合同责任。在此,相应的延误损失由卖方全部承担。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迟交超过90天时,买方有权中止合同。
第九十三条如果不是由于买方原因或买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供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迟交1至4周,每批发运货物交货时间拖延罚款数额为每拖延一周罚款该批货物总价的1%;迟交5至8周,每批发运货物交货时间拖延罚款数额为每拖延一周罚款该批货物总价的2%;迟交9周以上,每批发运货物交货时间拖延罚款数额为每拖延一周罚款该批货物总价的3%。上述延期不足一周按一周计。卖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上述迟延交货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卖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本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和其他固有的合同义务。
第九十四条满足《技术协议》对机组的性能要求,未满足设备性能要求时的违约罚金:【请按需填写】性能违约金总额为合同总价的10%:
.........
第九十五条卖方未按照《技术协议》中规定的时间提交符合要求的技术资料,每拖延一周罚款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一,不足一周按一周计。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买方未在35天内通知卖方业主审批结果,致使卖方无法开展后续工作,造成合同设备交货延误,买方承担卖方合同设备相应延迟交货的责任。
第九十六条买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买方应就未付款部分支付违约金。******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买方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并不解除买方按合同付款的义务。
第九十七条罚款额度
(1) 卖方对于根据本合同承担的每台套合同设备索赔责任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将不超过每台套合同设备总价的30%。
(2) 各方因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 无论基于何种理由, 累计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100%。
第九十八条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由一方以顺序编号的修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签发对方,修改通知书副本经会签后返还。如果双方共同认为该项修改会对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有重大影响时,则一方卖方应在收到对方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4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
第九十九条如果卖方有违反或拒绝执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时,买方将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确认无误后应对是否违反作出说明。如果得不到纠正或提不出修正计划,买方将保留暂停本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的权利。对于这种暂停,买方将不出具变更通知书,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和索赔将由卖方负担。
第一百条如果买方行使暂停权利后,买方有权停付到期应向卖方支付暂停部分未发生部分的款项。
第一百零一条在合同执行期间,若因买方原因要求对合同设备进行重大的变更和/或要求增加超出《技术协议》规定的范围,应在征得卖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补充合同。
第一百零二条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卖方和/或买方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因买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或终止合同,买方应向卖方偿付违约金,赔偿卖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四条因卖方原因而不能按时交货或终止合同,卖方应向买方偿付违约金,赔偿买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五条如果卖方破产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买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卖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按其给出的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执行经过同意的一部分合同。
第一百零六条若第一百零五条中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买方有权从卖方手中将本合同项下已全部付款且所有权已转移给买方的设备及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资料从卖方的现场房屋中迁出,卖方应给买方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此外,双方应对卖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
第一百零七条卖方保证拥有本合同货物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号)或得到相关权利人有效许可有权出售该产品,保证买方不因购买、使用产品而受到第三方的任何索赔。
第一百零八条如卖方违反第一百零七条约定的,卖方应承担买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使用本合同货物而发生的专利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经济损失等。
第一百零九条如本合同约定货物在出口时以涉嫌侵权被海关扣押的,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同时或择一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卖方于XX小时内提供相应涉案货物的知识产权授权证明文件;
(2) 要求卖方向海关提供与涉嫌侵权货物等价值的担保;
(3) 就海关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达成协议并向海关申请解除扣押,要求卖方承担全部相关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不可抗力是指: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大规模传染病和隔离检疫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破坏、动乱、恐怖活动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执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百一十一条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用快递方式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第一百一十二条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包括交货、安装、试运行和验收等问题)。
第一百一十三条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一百一十四条与本合同有关的或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卖方应和具体使用货物的项目单位先行协商,若协商时间超过60日未达成一致,卖方应与买方再行协商。如买卖双方在30日内仍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任一方均可******委员会按照该会现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百一十五条由上述过程发生的费用除上述仲裁结果中另有规定外,应由败诉方承担。在进行仲裁期间,除提交仲裁审理事项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请按需填写]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买卖双方应当完全遵守国内及项目当地关于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
卖方派往项目现场的人员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卖方应对派往工地人员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加强对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管理、高空作业等的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在作业过程中服从项目部相关制度规章的管理。卖方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第一百一十七条卖方须遵守《反腐败合同条款》,详见附件五。
第一百一十八条本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下列事件最后发生者为准。
(1) 买方授权代表和卖方法人或授权代表在合同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 ……[如有]
本合同有效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并货款两清止。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买方执肆份,卖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条在本合同保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时,如业主要求,买方应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买方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业主。
第一百二十一条卖方须在合同生效后[XXX]月内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供货商的名单提交买方予以书面确认。供货商一旦选定,卖方不得擅自改变。卖方应对供货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设备全部或其它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三条合同双方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时通知对方。卖方授权代表的更换需提前书面通知买方并经买方同意。
第一百二十四条本合同所包括的《技术协议》及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航空邮寄、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双方对对方函电的响应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一百二十八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本合同双方的联络地址如下:
[XXX]项目 | [XXX]公司
|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电子信箱: |
表A 合同设备价格汇总表【请据实填写】[以下为参考案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价 | 备注 | |
1 | XX设备 (及其附属设备)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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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B | |
2 | 常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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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C | |
3 | [1]年必备备品备件 | 台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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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D | |
4 | 专用工具 | 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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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见表E | |
5 | 技术服务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详见表F | |
7 | 包装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8 | 商检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9 | 运杂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10 | 保险费 | 项 | 1 | 含设备总价中 | 含设备总价中 |
| |
11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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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合同总价款(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不含税合同价款(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增值税金额(元) | 人民币大写: RMB: | ||||||
备注:
1.价格表中的价格为交货固定不变价格,包含各种运输费、税费及保险及其它为执行合同所必须的其它费用。
2.如果单价和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表B 设备分项价格表【请据实填写】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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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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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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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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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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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 常规随机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请据实填写】(如有)
表D [XX]年必备备品备件(包括消耗品)分项价格表【请据实填写】(如有)
表E 专用工具分项价格表【请据实填写】(如有)
表F 技术服务分项价格表【请据实填写】(如有)
预付款保函
开立日期:年月日
我行编号:
******有限公司
鉴于(以下简称“申请人”)为项目与贵方签订了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合同”),按合同规定,申请人在取得预付款前应向贵方提交预付款保函。
******银行,地址为已接受申请人的请求,愿出具担保金额相当于合同总价的 %,即CNY (大写元整)的担保作为预付款保函。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只要贵方确认供方违反合同规定,我行保证在收到本保函正本及贵方声明申请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原件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就不可抗辩地向贵方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总额的款项。
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银行核实其签字及印章真实有效性。
本保函的有效期自申请人收到预付款之日起至年月日止(以下简称“到期日”)。任何索赔文件均需在保函到期日前送达我行。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我行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
(有效签字人签字)
******银行盖章)
质量保函
开立日期: 年 月 日
我行编号:
******有限公司
鉴于(以下简称“卖方”),已于年月日与贵方签订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号为。
******银行出具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百分之十)的保函(以下简称“保函”)。
******银行,地址,同意为卖方出具此保函。
我行特此承诺:作为担保人,我行兹以卖方的名义,出具一份金额为CNY///(人民币///整)的保函。我行同意在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后,凭本保函正本原件,不可撤消地向贵方支付累计金额不超过CNY///(人民币///整)的一笔或数笔款项。
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生效,至年月日失效。任何索赔通知正本原件应在年月日我行营业结束前送达我行。
本保函遵循《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之日起生效。未经我行同意,本保函不可转让。
(有效签字人签字)
******银行盖章)
所有设备要按站包装,包括各站移交业主的备品备件也要按站包装,备件的包装箱上要明确标识为备件。
一、总则
1、本技术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用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卖方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以及国际标准的优质包装和运输服务。本技术要求所使用的标准如与卖方所执行的工厂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卖方应对所提供的包装物件按热带高温多雨的户外环境(湿热带气候条件)和适合于出口装运条件进行牢固的出口包装,能经受长途汽车、火车、轮船长距离陆路和海路运输并多次转运,保证包装物件运输直至现场打开包装前不损坏和不锈蚀,并适宜在热带高温多雨的户外环境 下(湿热带气候条件) 储存12个月,保证包装及包装物件不受损坏。所有的包装费由卖方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3、在正常运输条件下,由于包装质量或包装储运标志不正确从而造成的包装物或产品的破损、丢失和锈蚀,卖方应负责返修、补充直至完全重新提供和重新包装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由于运输不当而引起的包装物或产品的损失,卖方应负责返修、 补充和修复但不承担经济责任。
4、包装物件的出口包装按照国家GB/T-13384《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条件》及相关包装标准相技术要求设计和制作,包装尺寸分别按照GB/T-4892 《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 13201《圆柱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3757《袋类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15140 《航空货运集装单元技术要求》和GB/T 16471 《运输包装件尺寸界限》设计和制作。包装的内包装材料应符合GB/T-12337规定。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 卖方应相应地按照GB/T-7350适用防水包装, 按照GB/T-5048适用防潮包装,按照GB/T-4786适用防霉包装,按照GB/T-4879适用防锈包装,按照GB/T-8166适用防震包装。 包装完毕,卖方应按照GB/T-4857进行相关的包装试验。
5、本技术要求未尽事宜, 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二、出口包装方式
合同生效的30天内并且在包装物件包装前,卖方必须将出口包装设计图纸送买方审批, 如果未经审查同意卖方自行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要求而重新包装所造成损失,由卖方负责。 一般情况下,卖方应使用封闭木箱(铁箱)对包装物件进行出口包装, 在设备铭牌的地方开观察孔以便在不开箱的情况下就能对设备进行确认,如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须采用下列规定的其他出口包装方式,应事先得到买方的确认。出口包装的八种方式及技术要求如下:
1、木箱(WOODEN CASE )
(1)木箱内部必须采用框架结构,用材为松木或同类材料。木箱框架的结构必须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和重量设计,确保木箱强度和装卸安全,包装箱框架的连接必须使用螺栓固定, 不能用钉子固定。
(2)木箱的外箱板必须全部采用足够厚的压边接缝或榫槽接缝的木板(厚度不小于18毫米)或者采用不小于 七层的复合板, 禁止采用木屑板、 纤维板、 竹皮板等其他材料。不允许使用花格木箱。木箱的外箱板必须牢固固定在包装箱框架上,可以使用螺栓固定或钉子固定。木箱的框架如果在箱板的外侧,则必须使用铁皮在接缝处进行包角的处理。
(3)木箱内的包装物件须使用螺栓与箱底牢固固定,或者使用撑条和条 木固定,不允许采用斜垫楔入方武,所有撑木和条木最好使用垫木支撑固定箱子上部和下部形成一个整体, 并保证箱内物件之间, 箱内物件与 木箱底板之间有间隔距离, 并采取防震措施,不得发生移位或窜动。如果包装物件要求用螺栓固定在箱子两侧,则要用大垫圈来分布压力和用枕木、 垫板来增加强度。
******居中靠下,重心偏高的包装物件在包装物件特性允许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用卧式包装。重心偏离中心较明显的包装物件须采取相应的平衡措施。
(5)木箱内包装有二次元器件的屏、盘、箱、拒、台等包装物件必须要真空密封防水防潮处理后再装入 木箱,并装干燥剂。易碎的包装物件 如绝缘瓷瓶等应先装入小型纸箱或小型木箱后再装入大型木箱。附件和零部件必须定位固定,松散的小件、 工具、螺栓等必须要先包装好后再固定在包装箱内易于发现的位置上。扰性连接件要拆下来或系在包装物件本体上或单独包装好放到主包装箱内。所有管口和真他相似开口端,为防业灰尘和 潮气侵入,要用粘胶带包扎好。对于带法兰的管口,要使用至少6毫米厚的胶合板制成的本质法兰封板或金属法兰封板覆盖,至少用3个螺栓固定,不允许使用铁丝固定覆盖物。对于金属法兰封板,在法兰和封板之间要加适当的垫片。对于木质法兰封板,接头处要用胶带纸密封。
(6)木箱必须进行防雨包装处理。木箱内要使用防水材料(石油沥青油纸、塑料复合纸等)做箱内里衬。遮盖货物 所用的 塑料薄膜 - 般不采用聚氯乙烯,如采用时则必须采取措施,使其不与产品漆层直接接触。 木箱内衬的防水材料应平整、紧贴箱内侧。防水材料尽可能使用整块材料, 如须拼接时可采用焊合,粘接或搭接。搭接方式应便于雨水外流,搭接宽度不小于60mm,并用压板压紧钉牢。整个木箱要有一带遮盖的通气孔。木箱外面,在顶部必须罩盖双层的塑料罩,并使用钉子牢固固定。采用防雨包装的包装件在喷水试验后, 包装箱内应无漏水现象。
(7)对于本质包装,卖方应根据中国和进口国有关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的管理规定, 取得熏蒸证明并在合同货物木质包装上施加除害处理标识(按照中国和/或进口国有关当局要求, 如果需要)
2、铁箱(IRON CASE):包装铁箱必须为全封闭并且进行防雨包装处理。具体的有关要求可参照所适用的木箱包装的技术要求,要设置至少四支固定牢靠的起吊点。铁质包装箱内部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箱内设备抗震特性做减震处理,保证在吊装过程中由于震动造成的设备直接物理损坏或间接 的性能损坏。包装铁箱外侧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3、托盘( PALLET):同规格尺寸的小型箱装货物应采用组合包装方式, 组合包装后的托盘重量应小于3吨, 体积小于4立万米。托盘包装必须 组合牢固,确保不散捆。如果多个变压器油桶使用托盘进行组合包装,变压器油桶之间须有不易脱落半软质衬垫物,以免运输中油桶之间直接接触摩擦造成渗漏。整个托盘必须使用塑料薄膜进行塑封加固,在水平方向上使用至少2道钢质捆扎带绑紧,在垂直万向上使用至少2到钢质捆扎带和托盘捆牢固绑成一体, 以确保运输中不散捆。
4、捆装( BUNDLE ):中型钢结构,管件和长螺栓件 , 可采用捆装方武。须使用以角纲、槽纲 、 工字纲为捆扎材料(制作成夹具)进行捆扎, 每道捆扎都要单独能承担2倍以上该货物的起吊重量。捆扎长度5米以下的货物至少捆扎4道,捆扎长度5米以上的货物至少捆扎5道。捆扎相互之间要用硬材质固定,确保捆扎之间在起吊装卸时相对不移动相对位置。其中在2道捆扎上设置起重挂钩。捆装货物钢结构之间以及钢结构与捆装材料之间,须加橡胶胶皮作为衬垫物, 以防包装物磨损、窜动、散捆。螺纹钢可用足够强度的铅丝捆扎。捆扎材料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重量超过1吨的中型钢结构捆装要采用至少两道螺栓通过每一个钢结构的安装孔进行固定。严禁捆装中型钢结构和管件单捆重量超过3吨,捆装设计时要考虑装卸时的应力变化,杜绝捆装在卸船时散捆或散落。
5、框架(FRAME):小型钢结构和管件, 可采用框架包装方式。 须使用以角纲、 槽纲、工字钢为框架材料的进行框架包装。不得使用木质框架。包装物件必须框在框架内,固定措施安全可靠,不得有窜动、碰撞的潜在因素。包装物件间必须加橡胶胶皮作为衬垫物,以免运输中包装物件直接接触摩擦造成直接磨损。框架材料必须涂防锈漆并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6、裸装( NUDE CARGO ):用于大型钢结构、 各种罐、变压器本体等大部件的包装。裸装货物一般应安置于底盘上,底盘设计应符合匀衡受力、稳固牢靠、便于装卸的要求。小型部件不允许裸装。裸装设备重要部件须采取局部防护、防锈等防护措施。
7、桶装(TUB):用于安装螺栓,变压器油、 互感器油、 化工材料等的包装。
8、盘(卷)装(ROLL):用于钢丝绳、 导线、电线电缆等包装物件的包装,盘(卷)装应采用全木盘方式或铁木盘方式进行包装并使用本质 封板对盘(卷)遗行 全封闭防水肪晒包装。并且必须使用钢质捆扎带进行至少2道的加固包装。包装完毕的木盘或铁本盘,呈圆形的两个侧面应基本平整,不得有螺栓或包装物件突出,线盘最外层采用1MM以上厚铁皮包裹。
三、包装要求
1、运输包装设计必须使包装物具备一定的堆码能力,高度在3 米以上的货物,不作堆码要求,高度2米到3米以上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两件同类包装物(堆码后高度不超过 5米) ,高度在2米以下的货物能保证安全堆码4 件同类货物 (堆码后不超过 5米) ,木箱 、铁箱 、托盘 、框架顶部一般采用平顶形式。
2、起吊位置的设计: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根据货物的长度、重量和重心情况合理设计起吊位置,并标明起吊点。单件重量在10吨以下的设备, 包装物底部必须留有铲孔,以适应不同方式的装卸作业。木箱 、 托盘的起吊位置及上部适当位置须根据货物的重量加装相应规格的护角铁板,以增加强度。
3、重心点标注: 各种方式的包装均须标注重心点。
4、箱内物件必须和装箱清单相符合,装箱清单应装在密封塑料袋内并放在箱内易于发现的位置上或塑封后使用钉子牢固固定在包装箱的表面。如因卖方的装箱清单不准确导致买方产生实际损失,卖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买方所有经济上的损失。
5、除特殊的包装物件无法做到(如变压器本体等),其他一般包装的最大单件重量必须小于3 吨每件,尺寸大小根据运输条件, 由买方负责储运的部门予以确认。
6、箱内物件的包装同时要符合中国商检部门出口相应产品到国外最终用户所在地的技术要求。
7、卖方应按照《国内供应商采购合同订货表格》的“文件”要求提供中、英文对照的随机文件。 随机文件应装在密封的塑料袋内并固定在包装内易于发现的位置。 如因卖方未提供随机文件或提供的随机文件不准确导致买方产生实际损失,卖方应对此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买方所育经济上的损失。
四、包装储运标志
1、包装储运标志由喷头和包装标志组成。
2、喷头的格式和内容在包装物件发货前30天按照买方的最后确认为准。
3、包装箱外必须有明显按国际标准要求的包装标志(包括重心位置、装卸起吊位置,堆卸极眼、 防雨、轻放、正面、切勿倒置、 开启位置等装卸和储存保管指示标志等)。
具体要求如下:
(1)包装标志应根据包装物件的特性刷制在特定的位置上。包装物上还须刷制危险警惕性标志。凡需起吊的包装应标明 “由此起吊”(LIFT HERE)和起吊的重心标记(CENTER OF GRAVITY), 同时应视不同情况在包装表面喷刷“小心轻放”(HANDLE WITH CARE ),“正面” (THE FRONT), “向上” (THIS WAY UP),“防潮 ” (KEEP DRY), ” 有效期限” (VALIDITY),“室内保管” (KEEP IN HOUSE),“密封”(SEAL UP)等警示字样和国际通用的图形符号。如无标注或不正确的标注所导致的运输不当造成的包装物或产品破损、丢失和锈蚀,卖方应负责返修补充直至完全重新提供和重新包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2)包装标志应清晰、明显。英文-律使用大写印刷体, 中文一律使用黑体字。各种标志-律用不褪色的黑色油墨或油漆和空心字模板喷刷或印刷。字体的大小,应与包装物体外型尺寸相适应, 避免字体过大或过小。 喷头字迹必须清楚,不易抹擦掉。
(3)箱装包装的货物,唛头应刷制在每个箱面的左上角和中间位置,包装标志刷制在每个箱面特定和右侧中部位置。每一包装上应刷制4面箱面。或经买方批准,打印吊牌塑封后使用钉子牢固固定在包装的4个箱面上。非箱装货物(如裸装、框架包装、捆装等包装方式),应将唛头和包装标志刷制在铝质金属用牌(或者塑封吊牌)上,并将吊牌固定在包装上。 每一包装上吊牌数量不少于2个。
反腐败声明、保证与承诺:
1、 遵守反腐败法律。【卖方】声明、保证并承诺:就本协议所规定的活动或交易而言,【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卖方】名义开展工作的其它个人或机构,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违反或致使电建国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4条、经合组织《关于打击国际商业交往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由其签约国实施)或任何其它应予适用的反腐败法律(统称“反腐败法律”)。具体而言,【卖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卖方】或【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卖方】名义开展工作的其它个体或机构,未曾并且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向下述人员支付、提议、批准或承诺任何款项或其他有价值物品:
1.1向任何公职人员或其它个人或机构支付,旨在:
1.2向任何人支付,不论其是否为公职人员:
2、持续性责任。【卖方】声明并保证:【卖方】和【卖方】的关联公司、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代理、咨询顾问、承包商、指定人、最终受益人和股东以及以【卖方】名义开展工作的其它个人或机构,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遵守反腐败法律。
3、无秘密资金。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卖方】没有也绝不会违反反腐败法律或其它相关法律,就本协议或涉及【买方】或其他相关方的其他业务交易设立或保持旨在进行不正当支付的秘密资金、账户或资产。
4、 补偿。【卖方】承诺:如自身违反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的声明、保证和承诺,从而对【买方】及其代表、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员工和股东造成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和其它经济损失,【卖方】承诺对其进行赔偿。
解约条款:
5、【卖方】承诺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即构成严重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电建国际可自行终止本协议,无须对【卖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补偿,且公司享有的追索权不受影响。【买方】如有合理根据认为(基于可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认为可靠且来源明确的第三方资料)【卖方】严重违反其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关于遵守反腐败法的声明、保证和承诺(无论【卖方】是否被认定为违反反腐败法律),有权终止本协议。
调查通知:
6、【卖方】承诺:一旦意识到执行或监管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就本协议相关的活动进行调查,将立即通知电建国际。【卖方】同时承诺:一旦意识到执行或监管机构、政府机构、国际组织、证券交易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进行与反腐败法有关的调查,无论该行为是否与本协议有关,将立即通知【买方】。
同属于本协议定义部分或上述条款的内容:
公职人员:指政府或其下属职能部门(包括国有或国家控制公司)、政党、国际公共机构或公共职务候选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代理、代表、员工、政府官员,或以政府、国际公共机构、政党或公职候选人名义开展工作的人士。
【卖方】
[公司全称及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注:所有的斜体字仅用于文件的编辑且必须从最终的版本中删除附件六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为确保双方能够更好地履行XXX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买方项目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结合卖方生产、供货实际,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1、卖方的所有活动、服务必须认真贯彻国家、上级劳动部门、本地安全监督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办法、规定。
2、卖方必须对环境污染釆取积极预防并不断改进的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排放达到所在公司的标准,同时应做出持续改进的承诺。
3、为确保卖方的生产和供货服务对环境影响得到持续有效控制,卖方须建立环境控制制度,同时应建立定期评价环境影响和环境控制的制度。
4、在生产交货过程中,卖方必须釆取有效措施将产品有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得到识别,以便买方在收货后能有效控制。
5、在生产交货过程中,卖方必须釆取措施控制并不断减小产品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这种影响活动应包括运输、标识、装卸等。
6、卖方须建立一套环境事故应急反应程序并且定期试验和评价该程序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7、卖方应建立接收和满足买方提出的其它环境要求的程序,并主动告知买方,这种其它要求包括书面和口头的。如当买方对卖方进行环境方面的投诉时,卖方应及时做出响应。
8、供货前买方对卖方的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卖方必须检查督促送货、协调等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9、认真贯彻“谁供货谁负责”的原则,卖方人员(包括卖方雇佣的运输司机等相关临时人员)在产品供应、服务等期间造成伤亡、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买、卖双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照国务院493号令规定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上报,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0、以上对卖方的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由买方负责解释,卖方随时可向买方咨询。
11、如有卖违反本协议,买方有权对其釆取适当的经济惩罚。
12、本协议作为XXX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的一部分,协议内容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开始实施。
【卖方】
[公司全称及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合同技术协议(另附技术协议卷)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
投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如有)
主合同技术规范(如有)
双方在履约期间形成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以及其它书面承诺
项目编号:POWERCHINA-填写立项后自动生成编号
******有限公司
*****************
采购项目
响应文件
供应商:(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必须填写,并以询比采购公告/邀请书中供应商资格要求为准)
项目 | 资格要求 | 供应商须填写简单的内容 | 证明文件所在页码 |
生产厂家资格信息 | 供应商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压互感器生产制造企业,要求至少具备25年制造132kV或更高额定电压等级的电压互感器的经验,注册时间及经营范围需要满足要求,需要提交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2、供应商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
|
|
供应商应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不需要提供证明文件。 |
|
| |
供应商应具有同类产品的KEMA或STL证书或来自独立国际测试中心或国际互认测试报告,需要提交证书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
| |
制造商应在埃塞俄比亚供应过600台132kV或更高额定电压的电压互感器的生产制造销售业绩(合同签订时间不做要求),并附加相关证明文件,编制详细业绩列表,需要提交合同扫描件,未提交或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
| |
制造商应具有在有效期内的ISO证书,需要提交ISO证书扫描件,证书过期或未提交的将不进入后续评议。 |
|
|
注:供应商为制造企业的,只需填写制造企业资格信息;
评审因素简述及索引表(适用于综合评估法)
项目 | 评审因素 | 按评分细则得分项进行 归纳简述 | 详细内容在响应文件中页码范围 |
商务部分 | |||
投标文件完整性、响应性 |
|
| |
生产能力及销售业绩 |
|
| |
财务状况 |
|
| |
商务部分偏差 |
|
| |
采购报价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
|
| |
******银行信誉 |
|
| |
技术部分 | |||
整机性能、主要部件配置及参数 |
|
| |
供货计划 |
|
| |
质量保证承诺 |
|
| |
型式试验报告 |
|
| |
售后服务和备品备件供应方案 |
|
| |
技术部分偏差 |
|
| |
注:1、索引表中的项目、评审因素按响应文件评审细则中项目、评分范围内容填写,根据响应文件相关内容简要叙述并填写页码范围。
2、本表电子版采用EXCEL格式单独提供,附在U盘中。
目录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一、响应函
二、授权委托书
三、响应保证金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报价表
六、商务偏差表
七、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商务资料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一、技术偏差表
二、供货计划表
三、响应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四、供应商认为应补充的其它技术资料
五、技术参数对比表(选择使用)
致: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元)的投标总报价,税率是 %,投标设备品牌为 ,设备交货地点为 ,按合同约定履行所有义务。
2、我方承诺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响应采购文件的全部要求。
3、我方承诺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4、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6、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7、我方承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不因项目终止而向采购人索赔。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以下简称我方)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委托之日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结束止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采用保******银行电汇或转账凭证复印件。
采用保函,格式如下:
致: (采购人名称)
鉴于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加 采购项目的询比,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供应商在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或者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本保函在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1、供应商基本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基本情况
供应商名称 |
| |||||||||||
制造商/代理商 |
| ******集团 |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成立或 注册时间 |
| 注册资金 |
| |||||||||
主要负责人 |
| 电话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 |||||||||
制造企业 基本情况 | 名称 |
| 地址 |
| ||||||||
年生产 能力 |
| 职工人数 |
| |||||||||
需外购的 主要零部件 | 名称 |
| 生产厂家及地址 |
| ||||||||
名称 |
| 生产厂家及地址 |
| |||||||||
…… |
| …… |
| |||||||||
需外购的 易损件 | 名称 |
| 生产厂家及地址 |
| ||||||||
名称 |
| 生产厂家及地址 |
| |||||||||
…… |
| …… |
| |||||||||
近3年资产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负债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 营业收入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 净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经营范围: | ||||||||||||
代理商 基本情况 (制造企业参加询比的无须填写) | 年销售能力 |
| 职工人数 |
| ||||||||
近3年资产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负债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 营业收入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近3年 净利润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年份 |
| 金额 |
| |||||||||
经营范围: | ||||||||||||
注:本表可增加并扩展。
附:1、供应商营业执照扫描件
2、供应商体系认证证书扫描件
3、产品检验证书扫描件
4、业绩证明资料扫描件
******银行信誉证明文件
6、其它材料
制造企业的唯一授权书(格式)
致: 发包人
我方 (制造商名称)是按 (国家或地区)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企业,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 (供应商地址)的 (供应商名称)作为我方的唯一授权代理人参加下列活动:
(1)代表我方参加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项目名称 的询比,按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 (设备名称)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响应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项目共同和分别承担响应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供应商名称)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消的全权。兹确认 (供应商名称)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我方于 年 月 日签署本文件, (供应商名称)于 年 月 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出具授权书的制造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正式授权签字的代表 姓名、职务:
联合体协议(格式)
、 、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以牵头人名称的联合体,共同参加 询比。现就联合体参与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采购项目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容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项目公司成立后自动失效。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成员**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近年财务状况表
具体年份要求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正文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符合资格条件的业绩汇总表
3.1制造企业(制造企业参与时填写)
序号 | 名称 | 项目业主 | 规格型号 | 合同数量 | 合同金额 | 执行年份及情况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代理商(代理商参与时填写)
序号 | 名称 | 项目业主 | 规格型号 | 合同数量 | 合同金额 | 执行年份及情况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2、附业绩合同证明文件。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报价汇总表 单位:
序号 | 内容 | 价格 | 备注 |
1 | 设备费 |
|
|
2 | 运杂及保险费 |
|
|
3 | 备品备件 |
|
|
4 | 专用工器具 |
|
|
5 | 易耗品 |
| 若有 |
6 | 技术服务费 |
|
|
7 | 其它 |
|
|
8 | 中标服务费 |
|
|
…… |
|
|
|
| 总计: |
| 金额填入响应函中 |
| 税率: | 13% |
|
|
|
|
|
| 质保期满后N年的备品备件及易耗品 |
| 若有 |
| 提供额外的专用工器具 |
| 若有 |
| 其它服务 |
| 若有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分项报价表
2.1设备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报价 (出厂价) | 制造厂 | 备注 | |
单价 | 总价 | |||||||
1 |
|
|
|
|
|
|
|
|
1.1 |
|
|
|
|
|
|
|
|
1.2 |
|
|
|
|
|
|
|
|
1.3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2.1 |
|
|
|
|
|
|
|
|
2.2 |
|
|
|
|
|
|
|
|
2.3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3.1 |
|
|
|
|
|
|
|
|
3.2 |
|
|
|
|
|
|
|
|
3.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N |
|
|
|
|
|
|
|
|
N 1 |
|
|
|
|
|
|
|
|
N 1.1 |
|
|
|
|
|
|
|
|
N 1.2 |
|
|
|
|
|
|
|
|
N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多项设备组合可增加此表。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2运输及保险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 名称 | 重量 | 公里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运杂费 |
|
|
|
|
|
|
2 | 保险费 |
|
|
|
|
|
|
3 | 其它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3备品备件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4专用工器具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5易耗品分项报价表(若有) 单位: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制造商名称 | 产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6技术服务费分项报价表 单位:
序号 | 名称 | 地点 | 单位 | 数量 人日数 | 单价 元/人日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1 | 现场技术服务费 |
|
|
|
|
|
|
|
1.1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
|
|
|
|
2 | 工厂技术服务费 |
|
|
|
|
|
|
|
2.1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
|
|
|
|
|
|
3 | 设计联络会 |
|
|
|
|
|
|
|
3.1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
|
|
|
|
4 | 培训费 |
|
|
|
|
|
|
|
4.1 |
|
|
|
|
|
|
|
|
4.2 |
|
|
|
|
|
|
|
|
…… |
|
|
|
|
|
|
|
|
5 | 其他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填入报价汇总表中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7其它分项报价表 单位:
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制定,若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中,本项可不申报。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商务偏差 | 条目 | 页码 | 采购文件规定 | 偏差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偏差外,我们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商务条件。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偏差 | 条目 | 页码 | 采购文件规定 | 偏差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供应商声明:除本表已列明的偏差外,我们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余全部技术要求。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厂家 | 产地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1.表中应包括报价表中的所有设备、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和易耗品等;
2.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采购文件要求值 | 响应保证值 | 偏差 |
1 |
|
|
|
|
|
|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格可扩展、修改并增加内容。
供 应 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交货日期 | 交货地点 | 备注 |
一 | 隔离开关 |
|
|
|
|
|
|
| Kurmuk站 |
|
|
| 项目部下达投产通知之日起2个月 | 国内指定港口 | 海拔高度1600米,爬距比31mm/kV |
1 | 132kV电容式电压互感器 | 132/√3:0.1/√3:0.1/√3:0.1/√3, 0.2/3P/3P,50/100/100VA | 台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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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3kV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 33/√3:0.1/√3:0.1/√3:0.1/√3, 0.2/3P/3P,50/50/50VA | 台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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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1kV电磁式电压互感器 | 11/√3:0.1/√3:0.1/√3:0.1/√3, 0.2/3P/3P,50/50/50VA | 台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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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SOSA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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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部下达投产通知之日起2个月 | 国内指定港口 | 海拔高度1600米,爬距比31mm/kV |
1 | 132kV电压互感器 | 132/√3:0.1/√3:0.1/√3:0.1/√3, 0.2/3P/3P,50/100/100VA | 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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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包装运输 |
| 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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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指定港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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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增加相应的文字说明:
第 1 页 共 11 页
见规格型号及技术规范。
组织单位全称
(电子签章)
更正日期
第 1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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