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5AT******7367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校园大舞台——徽风皖韵进高校”演出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10月20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1、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三、服务需求第3条中原“(3)投标人为演职人员缴纳的近三个月内(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五险之一即可)”修改为“(3)投标人(如属于事业单位改制或改革的,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改制或改革后属于一个机构按不同名称缴纳的社保同样予以认可)为演职人员缴纳的近三个月内(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五险之一即可)”;
2、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二节 评标办法2、对投标文件进行详审中技术资信分第三项演职人员配备中原“(3)投标人为演职人员缴纳的2025年8月至今(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五险之一即可)”修改为“(3)投标人(如属于事业单位改制或改革的,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改制或改革后属于一个机构按不同名称缴纳的社保同样予以认可)为演职人员缴纳的2025年8月至今(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五险之一即可)”;
3、第四章 资格审查和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第二节 评标办法2、对投标文件进行详审中技术资信分第五项演职人员获奖情况中原“(3)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为演职人员缴纳的2025年8月至今(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五险之一即可)”修改为“(3)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如属于事业单位改制或改革的,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改制或改革后属于一个机构按不同名称缴纳的社保同样予以认可)为演职人员缴纳的2025年8月至今(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五险之一即可)”
更正日期:2025年10月23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问:对于“招标文件第四章”的相关要求,因文化体制改革原因,某剧团、某事业单位、某公司等的名字被混用,许多证书、奖牌、文件中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实际均属于某公司的证明材料。请问:这种情况能否认定为某公司的证明材料?需要提供什么佐证材料?
******委员会评审。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宣传部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中山路1号
联系方式:0551-6260839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蜀鑫路69号
联系方式:055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韩工
电 话:0551-******